一、实行清税明免办服务
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免予到税务机关清税证明,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。
(一)未过涉税事宜的;
(二)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、无欠税(滞纳金)及罚款的。
三、简化税务注销的资料和流程
(一)简化资料。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,免予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件。
(二)开设专门窗口。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,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。
(三)提供“套餐式”服务。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,实行“一窗受理、内部流转、**办结、窗口出件”的“套餐式”服务模式。
(四)强化“首问责任制”和“一次性告知”。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注销时,**接待的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,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,分类出具需要的事项告知书,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。
(五)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。对纳税人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,要创新工作方式,简并优化流程、岗责,实现联动、**处理。